最近仔细看了一下《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办法(送审稿)》及其总报告,个人觉得这个《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治疗编制管理机制中的一些弊端很有必要。但目前形成的诊断与处方,我办认为还需要更切实的条分缕析和更有效的治疗方法。《管理办法》总报告第3页有个“问题与对策一览表”,我办认为从这个一览表下手可以更准地找到穴位。
主要问题一栏,“编制计划”一目下列“缺少规划的规划”和 “协调机制不健全”二条,似嫌不够,应明确加上“编制力量之不足与编制要求被人为放大的矛盾”及“规划编制经费额度失控”二条。这两个矛盾不找准,病灶就清除不了。
细究之下,编制力量之不足倒不是问题的主要方面,编制需求被人为放大才是问题之关键。为什么会被人为放大呢?撇开公共资源作为唐僧肉的一面,如何面对城市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并有效地区分不同层次的问题,不致使之动不动转化为经费巨大的研究课题,才是根本一条。我们已经形成土地收入中划拨一部分作前期费用,并尽量完成前期费计划的“路径依赖”。这个事情,在开始之初,客观说来对促进我们找准城市复杂问题的解决方案,还是发挥了相当好的作用,但积累了一段时间,多种因素的交互促进,使这一粗犷做法的积极作用逐渐转化为消极作用,甚至产生严重的负面作用。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人为繁荣的规划成果互不衔接,导致决策难以提高科学化水平,更难以提高决策的效率。而且繁荣的规划成果之间又无端端产生了大量需要协调的课题。恶性循环促进研究的泡沫化。去年我们到香港规划署,人家七八百号人,每年的研究课题寥寥无几,而我们的课题是数百个。
反过来说,城市那么复杂,是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然而,有些问题三言两语即可说清,一张两张图配一段说明文字就可以说清。可是我们的选址也成了课题:厚重的文本,加上很多的套话和本应共享的基础资料的拷贝。有些问题太复杂,对于行政决策反而只需三言两语抓住大纲即可。对于那种志大才疏的研究,不说研究人员水平和研究深度,反正行政人员要对研究成果作判断是力不从心,这样的研究是我们行政部门要的吗?有时候,市领导发话,什么什么问题尽快研究拿出个方案来。对领导的指示,我们要做出有效的判断,怎么样发挥古代师爷、古代刀笔吏的狠劲,尽可能三言两语把问题说透。
为什么三言两语应该说透,可以说透的问题,往往变成了庞大的课题?
现在换个思路,倘若没那么多钱,反而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好局面:从思维的经济性出发,从人的自利性出发,会尽量节省笔墨,把一个问题说清,尽量找出已有的规划研究,略加修补,完成应对市领导要求的方案。时间省了,人力省了,方案简单了。想认真思考一点问题的专家,也有了充裕的时间和空间来认真做点扎实的事。现在的状态是,品行高尚、学术能力较深的专家,也疲于奔走于课题的肥瘦之间的协调,有价值的思考反而被屏蔽了。多么荒唐的局面:较艰苦的研究没人愿意做,即使做也只好将就,基础平台的打造没有人有积极性去做。基础平台不健全,扩大学术力量资源也成了空谈。资料的共享方面充满各种暗道机关,就是不可能共享。主力研究人员身负数案,分不开身,疲于奔命,草草应付。一个成果终于出来了,由于研究投入不够,成果缺乏公信力,只好偃旗息鼓,草草归档了事。“解决对策”中“加强规划编制及管理资源的投入”在目前情况下是空谈,“加强规划成果管理,建立动态更新机制”肯定无人去做,这种工作太瘦了。
所以只有先减肥,清除泡沫,才有可能建立健全的机制。规划编制这道大餐,刚开始几顿补药还可享用,长期的恶补,补的太多,导致恶性循环,只有多吃另外的补药,才能抑制补药造成的后果。这就是目前不瘦身情况下“加强规划编制及管理资源投入”的效果。
定下大框架,每年减少一半的前期费,减少1/3的课题,每个课题瘦身,强化编研中心建设,才是解决目前泡沫机制的必由之路。改革,就是要改革部门利益。规划局是没有部门利益的,现在,我们要意识到课题经费和项目瘦身才可能使我们局更系统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服务市委市政府和全市人民。
大框架改革之后,再谈《管理办法》中的项目立项等具体问题。在《管理办法》中第3页第(2)项,关于“经费预算与已编及在编规划的关系”两项,大有文章可做,同时应增加一项“人员投入”。
“经费预算”与“人员投入”密切相关,当然还与研究深度相关,但深度往往失控,或者说“深度”往往成为申请经费的理由,而没有谁去把握研究成果的深度。这是次要问题,在此不谈。应考虑学术研究的普遍经验,同时也是恢复传统做法,即按研究人员的等级类别,每日工酬来量化计算。这样,投入的人员也必须标明人员负案的状况,一个人同时兼作A、B、C、D四个课题,就应该公开表明他在四个课题中分别投入的份额,他只是几分之几的投入A,几分之几的投入B……。整个课题组投入人员与状况表要列入合同中。在合同之中约定的时间没有足够投入,或者他又承接了新的课题,从法律角度,是不是违法?一个演员与一个剧组签了约,往往不能再签另一个剧组,一个木匠与东家签雇约,就不能同时签西家。这种基本道理,在我们的规划编制中全然不顾,是因为研究人员的特殊性吗?发达国家对专家教授参加课题是有严格审查的,教授专家绝不能把自己当个超人,可以超出时间的限制,同时从事不受限制的若干项研究。这么一把关,问题就水落石出了。有些课题根本就达不到什么深度,硬要做,就只好这么约定了:课题组已签合同承接了A课题,突然又蹦出个B课题,一定要干的话,那么只好降低AB的深度要求,同时也签补充合同降低原合同费用。
这么运作,我们局整体上必须具有尽量不把“问题”转化为“课题”的能力。问题要思考,在行政运作层面的思考可以解决的,不必要拿到学术层面来演义。目前的局面是,政府部门相当多的人几乎也成了傻子,随便拿个事就当课题包装一下抛给研究单位,而真正研究思考的人,其义务劳动的强度可能比拿经费的课题组人员还大。前面已论证,不把问题当课题的能力之培育,有赖于大框架的瘦身。
另外,关于立项时弄清“与已编、在编规划的关系”,存在一个结构性的误区,大框架不瘦身,这个关系永远也弄不清,没有谁去干弄清的事,反正有那么多事情可以且容易立项,弄清楚干什么?大框架不瘦身,即使弄出个编研中心,也必然弄不清。
综上所述,瘦身的条件下,打造健全的编研中心,才是《管理办法》的关键。
(贺承军)

